签证类型:旅游签证 | 签证国家:比利时 |
服务费(含签证费):0元/人 | 签发地:北京 |
[预计工作日] |
[有效期] |
[停留期] |
6--10天 |
3个月 |
依领事馆 |
收客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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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资料: |
个人身份证明 护照: 1、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因私护照,至少要有三页用于签证的空白页。 2、请在护照最后一页签名(中文姓名)。 3、请递交1份护照完整复印件(护照所有的非空白页均需复印)。 4、持换发护照者,需同时提供所有旧护照原件。 照片: 1、6个月内拍摄的2寸白底彩色近照2张。 2、照片尺寸要求35×45mm。 3、请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上自己的姓名。 身份证: 请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资产证明 请提供足以保证在比利时逗留期间以及返回中国所需费用的固定收入证明(比如最近的工资单,由公司里出具的收入证明,税单或者银行存款证明等)。如果住在朋友家这笔费用至少是每天38欧元,如果住酒店,这笔费用至少是每天50欧元。可由以下任一材料证明(所有材料需要翻译及认证): -最近3个月的银行帐单+翻译件+可在国外使用的信用卡或者旅行支票 -工作单位出具的月收入公证书 -房产证明/房屋出租合同 或者提供由拥有比利时永久居留权或者拥有比利时国籍的经济担保人(如果担保人不是居住在比利时)填写的经济担保书。该材料可向经济担保人所在市政府或者比利时驻各国大使馆、领事馆索取。该经济担保书须经认证方才有效,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颁发的经济担保书无效。请注意:此经济担保书从签发之日起只有6个月的有效期。 -关于经济担保人的有足够经济担保能力的官方证明:经济担保人最近3个月的工资单、税单或者其他官方的经济能力证明文件。担保人每月的固定收入必须至少是1000欧元+150欧元×所需负担的家庭成员+200欧元×由其作经济担保的人数。注意:银行出具的证明书或者银行存单无效。 -请提供经济担保人的身份证或者永久居留证的复印件。注意:持有有限期居留证的人员不可作为经济担保人。 -请提供由当地市政府签发的经济担保人在比利时的家庭成员组成证明的原件。 -以下材料不接受:银行存款证明、机动车登记证、现金。 准假证明 请提供用单位抬头纸打印的准假证明。请注明公司地址、电话、传真、申请人的姓名、职务、年薪、此次旅行的目的、时间和费用承担者,并注明按期回国,由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学生儿童 1、出生公证。 2、学生证复印件。 3、与父母双方同行,需提供: A、三方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及认证,公证要以孩子为主申请人。 4、与父或母一方同行,需提供: A、三方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及认证,公证要以孩子为主申请人。 B、不去的一方要出具同意书的公证及认证。 5、与父母以外的非直系亲属同行,需提供: A、三方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及认证,公证要以孩子为主申请人。 B、父母双方出具的同意书的公证及认证。 6、准假证明: A、使用学校正规抬头纸打印,内容全部为英文或法文。 B、准假信内容需包括:学校名称、学生所在系或班级、旅行时间、系领导或校长的签字以及电话、传真,并需注明担保申请人按期回国。 老人 1、退休人员请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翻译件,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退休金证明原件。 2、不需要提供公司信函纸及营业执照。 3、其他资料与一般人员要求相同。 其他所需材料 1、关于旅行目的的证明材料,如邀请函。 2、往返比利时的机票订单及一份复印件。 3、酒店订单或其它住宿证明。 4、覆盖整个旅行的30万国际意外医疗保险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两个注明申请人姓名,住址邮编及电话的回邮信封(用中文填写)。 特别提示 1、比利时驻广州总领事馆接受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的签证申请;比利时驻上海总领事馆接受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居民的签证申请,其余地区的居民请到比利时驻北京大使馆办理签证申请。 2、所有材料都必须提供一份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持有效签证入境比利时后,当事人须亲自前往住所所属市政府登记,做抵达声明并签署。持此声明最长可在比停留3个月,签证上标明停留期少于90天的除外。特殊情况可到住所所属市政府申请延长(普通护照),但市政府要报内政部外侨局审批。如果住在旅馆、青年客栈、医院或监狱,可免除此项程序。 4、持申根签证者(如果签证上无其他注明)可到所有申根国旅游: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西班牙。该签证不能用于从事工作,无权要求必须签发商务签证。签证并不是一定能进入申根国区的保证,是否能入境最终由边境的边防部门做决定。各申根国可自行决定是否签发探亲、访友签证。 |